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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声音|全国政协委员赵建泽:全面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发布时间: 2023-03-09 08:00:00     作者: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杂志官微      点击次数:

摘要: 日前,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建泽,接受了中国煤炭工业杂志的电话连线采访。

日前,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建泽,接受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煤炭工业杂志的电话连线采访,现将采访报道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焦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建泽接受本刊连线采访。

赵建泽委员是环境资源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环境资源界别是十四届全国政协新增加的界别。这是全国政协自1993年增设经济界别以来首次增加的新界别,是全国政协界别的一次重大调整。全国两会期间,赵建泽委员围绕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发展积极发声,并就完善矿产资源制度的具体方面提交了提案。

“必须珍惜荣誉、知责思进,敢发声、发真言,为国家环境资源发展贡献力量。”赵建泽委员表示。

建议:着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新增‘环境资源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也是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赵建泽委员谈起增加环境资源界别时表示,我们必须用绿色低碳发展牵引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实现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煤炭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把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各方面,牵引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赵建泽委员说。

因此,赵建泽委员建议,要着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一是坚持绿色生产。加紧推广井下智能绿色安全开采,重点组织好对主焦煤、肥煤等优质资源的精采细采、保护性开采。二是强化清洁利用。推进炼焦煤清洁高效深度利用,加强洗选领域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提高精煤回收率。三是实施创新引领。围绕制约企业绿色发展的重大课题开展攻关,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在减污降碳、节能减排上实现创新、突破。

建议:优化煤层气井占地方式

“众所周知,煤层气热值高、污染小,属于清洁能源。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对国家能源保供、全国碳减排碳达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赵建泽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山西省为例,截至2020年底,山西累计施工煤层气钻井2万余口,地面煤层气产量占全国的90%以上,已成为山西省新型能源战略支柱产业。

“但当前针对煤层气井占地办理建设用地的政策,不能更好地适应煤层气开发特点,制约了煤层气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赵建泽委员进一步指出。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赵建泽委员认为,煤层气生产井不适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赵建泽委员分析指出,煤层气资源丰度较常规油气较低,需要布置大量、分散的煤层气井,才能达到规模化开发效果,这就使煤层气生产井用地呈现“点多面广、布局分散、单井面积小、抽采周期短、土地能复垦”的行业特点。此外,国家规定工业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煤层气井服务年限短,一般不超过20年,特别是在煤矿区进行煤层气开发的煤层气井寿命一般为5~8年,煤层气井到期报废后,分散的废弃土地再次利用存在困难,可能造成大量建设用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土地指标的浪费。

为更好地优化煤层气井占地方式、推动煤层气行业高质量发展,赵建泽委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针对煤层气生产井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关用地政策,按照煤层气行业特点作出用地规定,煤层气开发项目中的煤层气井允许采用临时占地的方式,延长临时占地时间,或采取租赁的方式使用;煤层气开发项目中的场站、压缩站、液化厂等采用建设用地。

建议: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一直备受矿业企业关注。如何进一步完善此制度,使制度发挥出更好的效能,赵建泽委员对此提交了提案。

据了解,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目前,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为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大型煤矿最长30年内缴清。

“当前,这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会导致大型煤矿企业首次缴纳出让收益费用过高,有的企业首次缴纳出让收益可高达十几亿元,大多情况下企业都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增加了财务负担。”赵建泽委员认为,加之现有大型煤矿服务年限一般超过60年,但是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最长为30年,到期后的不确定因素会导致煤炭企业投入与收益不对等。

因此,为完善更加健全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赵建泽委员建议:一是用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取代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在煤矿投产后,按照原煤产量每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减轻企业负担。二是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矿山服务年限核发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可以超过30年,或只计算煤矿30年动用资源量的出让收益。

责任编辑: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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